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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8-20 17:24:39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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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我县文物工作,实现文化强县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文物工作决策部署和我县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深入挖掘和系统阐述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县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县建设,助力建设浦城“产城景”融合发展的清新福建“北大门”。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级文物和纳入县级文物保护点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创意产业的长足发展,省、县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对外开放,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强化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牢靠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村领导班子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清单,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做好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成立专门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全力确保国保单位的安全,其他各级文保单位也需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和管理。全面落实了文物保护“四有”措施(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涉台文物,均设立专门的保管机构。

(三)落实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职责。要建立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把法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设计规划,国土、规划建设和旅游、水利、发改、民宗等部门相互协作,确保文物在城乡建设和项目开发过程中得以保护。建立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强保护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整治、文物保护点监测等工作。实施红色革命文物、朱子文化遗迹遗存、涉台文物及其他我县特色文物保护工程,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性,影响力的修缮工程。加强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云峰寺大殿的修缮工程和猫耳山遗址、浦城土墩墓群规划保护工程,猫耳山遗址申报为省级考古遗址公园,以发挥我县作为文物资源大县的重要地位。科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由县文物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由县文物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但公布前,应征得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划定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完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划定,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依法推进文物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利用,形成可移动文物登录常态机制。加强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更好地发挥文物服务社会的作用。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改善博物馆展陈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展柜,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能力。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历史文物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以及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做好每年度重点扶持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改善提升,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属国有资产的建筑产权单位,必须认真保护好原建筑体内的任何构件,在产权转让时,必须确保文物构件不在转让范围,如确需拆除老旧建筑,必须预先告知文物管理部门,在文物部门认定的建筑构件(砖雕、木雕、石雕)应当无偿移交县文物管理部门予以收藏保护。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有散落或者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必须及时通知文物管理部门集中收藏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有和交易买卖。在国家建设工程和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应预先告知文物管理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把文物安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碑刻防盗防破坏措施,重点加强田野遗址和古窑址的安全防护,切实改变防护设施薄弱状况,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

(六)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文物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加强文化站站长、村级文化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文物保护的切实有效管理。

五、合理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推出一批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青少年教育功能,每年围绕不同主题举办各类专题展览。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将博物馆的免费开放纳入财政支持范畴,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管理评估体系,提升博物馆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提升古遗址文物建筑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代文物的利用方式。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打造具有浦城特色的文物旅游,乡村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朱子文化旅游,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旅游线路,开发生产有较高文化旅游价值的文创产品。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鼓励国有博物馆利用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开发馆藏文物文创产品。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结合开展博物馆青少年教育活动,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创产品。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

(五)为扩大浦城文化影响力服务。积极参与省内外文物交流与多边合作。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支持优秀展览走出省界以及引进外省高水平展览,推进省内外及“一路一带”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六)合理适度利用。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加强保障,严格执法

(一)逐步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强化文物监督,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的渠道,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曝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后续有效处理等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县级文物执法督察力量,落实县级文物执法职能,明确加强相关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防控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文物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严格追究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终身追究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公共财政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加大财政保护经费投入,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在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文物管理人员。基于我县文物资源丰富和文物众多的特点,文物管理部门应进一步重视文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社部门要适当提高基层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四)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参与。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创新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的举措,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培养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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