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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2018-04-25 15:54:22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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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浦城县人民政府20168月印发了《浦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综〔2016185号),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浦城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奖励是指浦城县政府对专利权在本县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的奖励。专利奖励只奖励电子申请的专利,以纸质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一律不予奖励。

第三条   专利权在本县是指:第一专利申请人地址或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在浦城县行政区域内。专利权人为在浦城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划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兑现。

第五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奖励。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第六条   购买转让发明专利,其发明专利有效期为十五年内的每件奖励1.2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2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1件以上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不超过3万元。同一发明人既有职务发明又有非职务发明,超过限定额度的,按一种奖励办法执行,以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八条   获得发明专利奖励的专利权人必须缴纳其发明专利授权后至少六年的年费。必要时从下一年度奖励金额中直接支出。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奖励申报,对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购买转让的发明专利和PCT途径申请后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核。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浦城县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奖励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法人代表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由专利权人在复印件上签名;专利权人为多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姓名排名先后为准)提出申请,其余共有专利权人也均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其余共有专利权人若无法签名,可提供授意委托函,委托第一专利权人代理。

(三)主体资格证明等。申请专利奖励资金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分别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带有本人签名的传真件。

(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购买转让发明专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著录变更等相关材料。

(五)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于专利授权后次年的130日前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励资金,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全部奖金,同时取消其再次提出奖励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原专利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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