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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 挽回损失

2019-10-09 09:59:17  来源:  责任编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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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我县某建材厂未办理相关采矿手续,擅自在水北街镇裴墩村一新农村建设选址处取土,用于洗制建筑用砂并出售。

据了解,砂石属国家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资源。该建材厂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利益。

为挽回损失,县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给县自然资源局,并与自然资源局多次协商解决方案,最终商定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新农村建设产生的砂包土予以出售。经拍卖,得拍卖款60余万元全部上缴国库,避免了国有财产的流失。

(邱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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