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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 担保人依法还款没商量

2019-05-24 11:12:58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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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执行人姜某看着刘某在收条上签字,一边感觉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一边后悔不已地说到:“以后可不敢随便给别人担保了,字不能乱签啊。” 

原来姜某是一起民间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2013年陈某向朋友刘某借款60万元,姜某和郑某为这笔借款担保。因陈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刘某遂将姜某和郑某诉至浦城法院。法院原审判决姜某、郑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刘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姜某向法院提供了新证据,证明陈某已归还刘某本息40万元,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12月,该院再审判决姜某、郑某偿还刘某本息32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郑某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姜某,劝说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姜某拒不履行且态度强硬。为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将姜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执行干警与姜某家属积极作其思想工作,多次释法说理,姜某终于意识到为他人作担保的法律责任,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分期偿还刘某32万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温馨提醒:

担保需谨慎,莫等担责再追悔。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考量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和良好信用,以及为他人作担保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已成为担保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要抱有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法不容情。

                      (徐帆丽/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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