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二)
2016-09-06 16:48:18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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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法》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中有什么规定?
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医疗机构是主体。
《办法》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中用了较大篇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作了具体规定,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重点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执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医疗服务能力、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二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医务人员等不同层级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及时化解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升级;四是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防止患方因投诉无门、投诉渠道不畅通、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复而滋生不满情绪乃至引发冲突;五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行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问:《办法》为何要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答:医疗责任保险是运用保险手段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与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医疗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合理经济补偿,防止医疗纠纷升级恶化;有利于转移医疗纠纷风险,缓解医疗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纠纷压力,构建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问:《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是什么?
答: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卫生计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价格、信访、保监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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