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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规定 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计价办法

2026-07-08 11:09:20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肖练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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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规定

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计价办法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袁舒琪)近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知,明确公有住房出售计价等有关事项,自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单位将一套公有住房分配给两户及以上家庭的,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申请购房。出售单位应结合分配和承租情况,明确各承租家庭的购房面积和产权份额,并分别计价。

已出售部分产权的统建解困房,由原售房单位出售剩余产权。其中,由原市住宅统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出售的住房,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行政职能承继单位,承接并组织出售剩余产权。

未办理登记确权,但使用权清晰、无纠纷的配套杂物间,可随公有住房一并处置,结合实际建筑面积、结构、层高、竣工年份等收取建设成本补偿费。其中,层高高于2.2米的,按成本价的70%计价;层高不足2.2米的,按成本价的50%计价。

若购房人家庭取得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经购房人申请,符合按成本价购买的,合并超标面积部分可在今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执行超标加价。购买经更名取得的公有住房,如按照规定需与他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合并计价,应书面协商确定超标面积各自分摊的部分。

此外,若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取得部分产权,现申请补全产权的,按以下规则计价:已取得产权的面积部分,如未执行超标加价的,按超标应加价但未加价时点的价格重新计价,补交差额;尚未取得产权的面积部分,按照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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