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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021-12-06 10:56:36  来源:《求是》  责任编辑:肖练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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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亿万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这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

在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成功实现了新民主主义下的制度变革、经济恢复和社会改造。1953年,党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迫切需要。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于1953年开始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21万多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登记选民,选出566万余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此基础上,全国45个选举单位产生1226位全国人大代表。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9月20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奠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框架和国家的组织基础。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制度等一些具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土地改革法、婚姻法、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相继出台,为巩固新生政权,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到1956年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变革,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治条件。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对健全党和国家制度提出了很多好的政策主张。会议强调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强调要系统制定完备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等。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在党中央领导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一是健全国家机构和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以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回避原则,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健全国家体制,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等等。二是健全地方政权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特别强调: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机构的设置,都应当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邓小平同志在讲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时做了这样的阐述:“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提出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时期,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上取得重大进展。199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代表法,系统规定了代表工作的原则、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等。1993年、1999年、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2000年,全国人大总结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制定了立法法,完善了立法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2005年5月,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010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明确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了新中国历史上城乡“同票同权”。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治任务。这个法律体系提供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规则引领,创造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全新法治模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律基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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