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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被抓 工钱找谁要?

2018-12-28 09:26:05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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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日,富岭某村十几位农民工将正在马路上作业的水泥搅拌机拦停,并声称不给工资就不让开工。工地的负责人魏某称,包工头叶某一直联系不上可能被抓了,协商不了只得报警,警察、村长出面劝说,农民工回了家,次日又去工地阻拦开工,如此反复工地工程被阻拦了5天,经多次劝说协商无果找司法所请求出面调解。司法所通过派出所民警确认包工头叶某目前已被关押。现工地负责人魏某和农民工一方因工资支付一事纷争不止。

11289时,魏某来司法所请求出面调解并要求:农民工阻拦工程5天所需花费的工人工资需要农民工补偿。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为其做调解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市公路局将205省道前洋到上桥路基建设工程发包给昊天某某公司,昊天某某公司的工程队负责人魏某又将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叶某,魏某与叶某签订的承揽合同书也是不符合规范的。13时,魏某打电话来司法所称农民工把电机给拆走不让开工。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农民工将调解时间定在14:30在司法所进行调解,可是下午没有一个农民工出面到司法所调解,无奈之下只得下村调解。

次日,司法所联合派出所下村调解。首先,让农民工把记工时的本子拿来逐一登记。经统计,叶某共拖欠13位农民工工资共计21407元。其次,建议农民工选出代表人参与调解,周某自愿作为代表人参与调解。最后,鉴于前几次魏某出面难以协商的经历,邀请市公路局监工郑某出面一起调解。准备周全之后立即开展调解,首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根据《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为分包人的魏某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叶某,因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且有向叶某追偿的权利。因此需要由魏某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次,询问双方方各自的意见,魏某主张自己已经支付给叶某3100元钱,且农民工的单价和天数都无法核实。农民工代表周某主张,自己用双手赚来的血汗钱必须要拿到手。调解僵持了2个多小时,没有任何进展。

魏某提出,自己一定能找到叶某确认拖欠工钱数额是否与农民工说的一致,监工郑某也表示同意。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们同意魏某在期限为7日内查清楚所拖欠的金额。并说服农民工将电机归还给工程队,稳定民工情绪,工程得以正常运转。调解暂告一段落。

1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询问魏某是否有联系到叶某,魏某推诿搪塞且主张自己愿意支付农民工一半的拖欠工资。鉴于叶某被关押极可能不能联系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跟工程的昊天某某公司总经理联系,经过多次协商,昊天某某公司同意把工程款扣留2万余元支付农民工工资。

127日,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将昊天某某公司转账来的工资款如数分发给农民工,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处理不妥当的话,就有可能会激化,进而转变为群体性事件。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开展调解、稳控情绪、妥善处理。首先,深入农村积极开展调解,先从法律的角度,将此案件的法律关系跟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次,稳控农民工情绪,深入浅出地做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普及引导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事情,让工程得以正常运转;最后,鉴于魏某推诿搪塞的情况,及时联系昊天某某公司,告知昊天某某公司其中的法律利害关系,成功说服发包公司清偿农民工拖欠工资,成功化解了一起可能导致群体性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真正起到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吴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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