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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却未履行 男方付出的财产怎么划分?

2018-04-10 11:27:41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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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方李某于201722日(农历正月初六)开设九桌宴席与女方朱某公开举行定亲酒宴。宴席双方亲属均有出席,2018214日朱某以性格不和的理由单方面提出分手,李某则要求朱某退还礼金、礼品等财物。朱某则以退还金额过多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向盘亭司法所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很多年轻人在订婚时往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双方的感情基础并不稳固,这也是导致很对年轻人订立婚约后又反悔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李某和朱某因为性格不和,在订立婚约一年后最终没能走到一起。接到调解申请后,盘亭司法所调解员并没有急着对返还礼金、礼品的事进行调解。而是分别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一方面向李某了解这一年的生活中他们的感情情况,问询有没有发生过比较大的冲突?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冲突?有没有化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向朱某了解与李某闹分手的各方面原因,她对李某哪些方面不满意等问题?

调解员通过掌握的双方思想动态,指出双方身上存在的不足,并试图说服两人重新审视自己,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看看问题能不能解决。但双方明确表示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表示性格不和、没有感情基础,已经可能再走到一起。确定了李某和朱某不可能复合后,调解员开始就礼金、礼品返还的诉求展开调查。

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分别多次向朱某及其亲属赠与礼品、礼金,双方就数额产生纠纷,李某提出应将订婚后在朱某身上的所有花费都计算在内,包括订婚酒宴在内,总额超过三万元。朱某则认为,已经吃进肚子里的东西都不应该算,这是双方在交往中的正常开销,只有礼金、礼品等能看得见的实物才能算,并表示最多只能返还两万元。了解到了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将一年来朱某向李某赠与的礼金、礼品做了梳理,双方当面一一核对,最终确定礼金、礼品的数额为两万三千玖佰元整。对于这个金额,朱某表示可以接受,但李某则表示未达到自己的心理预期。调解员随后开始做朱某的工作,指出是她违约在先,理应对李某多补偿一些,朱某自知是自己没有遵守婚约,愿意多出三千元补偿李某的精神损失。李某也对这个赔偿数额表示满意。自此调解工作告一段落。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女方朱某退回礼金、礼品折计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元整,李某与朱某解除婚姻,协议履行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履行方式、时限:协议当日朱某付给李某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余款壹万陆仟元在20181230日前付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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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以对方一定的财物,这里将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比较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青年男女在订立婚约后因为各种原因最终解除婚约且有财产纠纷的不在少数,但法律规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本案中李某和朱某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就返还礼金、礼品的金额比例《婚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答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李某家境一般,三万多元的花费对于农村普通家庭不是一个小数字,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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