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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南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对没有实际交付的借据不予采信

2014-12-31 08:32:09  来源:浦城新闻网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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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对原告沈某凭借一张借条诉被告叶某偿还欠款38万元一案,维持浦城水南法庭一审判决结果:原告提供的借条,于法无据,其主张的该笔款项,事实上并不存在。驳回上诉。

原来,被告叶某和原告沈某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8年12月,叶某和原告在仙阳合作经营一家休闲娱乐公司时,曾向原告沈某借款15万元。后来,叶某归还了原告10万元。2010年10月,叶某退出该公司,又将其名下价值5.7万元的股份转让原告,抵清余下的5万元欠款。至此,双方债务实际上已经结清。

5年后,沈某不认同叶某当年给他的10万现金是用于还债,而认为是用于合股经营时业务上的公款开支。为此,沈某于2013年12月4日又约了几个人到叶春录家中讨债,要求其连本带息支付欠款38万元。叶很无奈,便在对方的“胁迫”下,出具了一张同等数额的借条给沈某。但是,叶某不服,并于次日到县公安局备案。

此后,沈某凭借这张借条多次向叶某索债未果。于是,今年6月,沈某以该借条为依据向水南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偿还沈某这笔欠款。

水南法庭接到沈某诉状后,本着对原、被告双方负责的态度,依法成立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逐项查证和质证。通过调查,法官确认,对于之前的15万元原始借贷,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38万元借据,实际上是按存在争议的那10万元还款加月息按2分计算得来。对此,法庭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的38万元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但是,举证过程中,原告对自己认定的这10万元本金是用于支付双方合股经营时的公用开支一说,却找不到确凿的证据加以佐信。另外,法庭审理查明,该借据出具时,双方之间实际上也并为发生金钱交付行为。

因此,法庭认为,该借据在由来、计算方法等方面于法无据。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施华政、季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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