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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

2016-07-06 11:31:47  来源:  责任编辑:浦城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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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男方死亡后女方能否获得子女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03月,刘某(女)与王某(男)结为夫妻,双方婚后于20127月生育一个女儿。20146月,夫妻双方起诉至法院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女儿由王某抚养。20151月,刘某再婚。20158月,王某不幸车祸去世,其女儿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01511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女儿的抚养权。

 

【法官说法】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的核心要件是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例如:“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该案中,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刘某自然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不应离婚而改变,故其对孩子的抚养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另一方面,确认之诉涉及的是权利确权问题,然而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孩子爷爷奶奶不同意刘某接走孩子,就必然涉及到案件的执行。而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从抚养权的性质出发,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法律的立法精神,孩子要么由父亲抚养,要么由母亲抚养。该案中,王某死亡,刘某作为子女的母亲,其当然拥有抚养权。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离不开父母的关爱。对于孩子来说,由谁抚养、由谁监管将影响着一个孩子的成长轨迹。作为母亲的刘某对于女儿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作为母亲的刘某应当好好关爱和照顾小孩子,才是挽回亲情的重要砝码。法官在处理离婚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时,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从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等综合权衡,同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裁判。

                                                       (林光辉  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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