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研讨绿色金融(碳金融)司法协同
2023-08-15 09:50:54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肖练冰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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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婕 8月11日,“绿色金融(碳金融)司法协同研讨会”在三明举行,省内外高校学者和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绿色金融司法协同”这一主题,分别就农业碳减排方案、“双碳”立法安全维度、绿色金融制度与产品、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林业碳汇的法律用途与作用、全国碳市场制度建设等涉绿色金融司法协同发展前沿课题展开深入研讨。 农业碳减排方案。福建农林大学周顺桂教授认为,开展农业减排增汇具有重要的环境和社会经济价值,未来碳市场发展将激励更多的碳减排行为,政府部门需在农业碳减排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碳定价和碳市场健康成长将是应对农业碳减排的重要手段,碳足迹认证将推动农业相关企业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减少碳排放,金融工具在农业增汇减排方面仍面临挑战。 “双碳”立法安全维度。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教授提出要在“双碳”立法过程中贯彻安全价值,必须做到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安全、提升生态安全和巩固气候安全,并最终形成五横三纵的“双碳”安全立法格局。 绿色金融制度与产品。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绿色技术银行首席法律顾问、研究院院长倪受彬教授从国际视角和国内视角介绍了绿色金融的制度框架,并基于中国绿色金融的实践,对ESG信息披露、碳排放权(排污权)的权利属性及交易机制等绿色金融法议题进行论述。 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ESG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叶榅平教授指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及其挑战,分析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治理的理论逻辑,提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治理应遵循风险预防、透明性、系统治理等法治原则,建立“回应型”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治理的法律机制,探索能动型司法机制。 林业碳汇的法律用途与作用。中关村绿色碳汇研究院执行院长姬宏旺认为,林业碳汇价值对应的是碳减排成本,而不是生态损失,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弥补不了生态损失。作为违法者申请的“立功表现”,只有附加的补偿行为才具有可行性。购买碳汇的市场主体应该是超排者,而不应仅限于盗伐滥伐者。对于盗伐滥伐者的处罚金要对应生态产品价值,可用GEP核算的办法计算。 全国碳市场制度建设。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副总经理宾晖针对全国碳市场的运行特点,提出要处理好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经济发展和企业碳压力的关系,通过加快统筹立法、增加市场力量、推进能力建设、培育创新精神,紧紧抓住全国碳市场启动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服务国家“双碳”目标,建设“一体三功能五大中心”,建成国际一流的全国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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